潍坊职业学院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和《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励志奖学金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院全日制专科(含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院全日制专科(含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申请获得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还应满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或西藏自治区或青海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为少数民族的条件。
第七条 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可以申请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还需满足以下成绩要求:
1.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有一项位于前30%(含30%),另一项位于前50%(含50%);
3.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前50%(含50%);
第九条 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只能申请并获得一项励志奖学金。获得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
第十一条 励志奖学金的名额根据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分配,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二级学院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评审办法规定的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2)或《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3)。
第十三条 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四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院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同志、二级学院分管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做好励志奖学金的评审推荐工作,确保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有关要求和条件,参考学生的学习、综合测评成绩及困难认定结果,对申请学生进行评审,确定推荐名单,在本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根据时间要求及时将推荐名单报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十七条 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材料审核,提出学院当年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评审结果。
第十八条 每年12月31日前,学院将当年励志奖学金通过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本评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评审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