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职业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落实学生资助政策,全面加强精准资助工作,推动资助对象认定精准、资助资金发放精准、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助尽助”,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发〔2019〕1号)及《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改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并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招生就业处等部门为组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副院长为副组长、团总支负责人、辅导员办公室负责人、专职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资助工作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各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班干部和一般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一般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低于班级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档次及依据
第八条 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学院参照潍坊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参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第九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脱贫享受政策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特殊困难:
(一)脱贫享受政策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三)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四)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五)烈士子女;
(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七)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生活奢侈浪费,有高档消费行为者;
(二)经常自费出外旅游且消费较高者;
(三)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
(四)擅自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五)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结婚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六)学生(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七)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校院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第十三条 每学年开学前,学院、二级学院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四条 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建档立卡、农村低保、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孤残、烈士子女以及长期患重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
第十六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山东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二级学院资助工作小组进行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脱贫享受政策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并将其列为重点资助对象。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资助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各班级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在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如学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二级学院资助工作小组提出复议,资助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复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学生对二级学院资助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八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各二级学院提交的认定结果,统筹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建立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学生工作处建立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问责
第二十一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年应随机抽取申请学生及家庭成员信息,委托相关部门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状况核对平台进行信息查询核对,出具核对报告。对于家庭经济状况明显不合符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条件的,不予认定。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进行复查,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班主任、辅导员要经常深入到学生中去,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学习等方面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院和各二级学院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不得违反校规校纪与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应积极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的消费观念,不奢侈浪费;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被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方有资格申请各类助学金、勤工助学岗等。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实施参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见附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潍坊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潍职院学字〔2018〕38号)同时废止。
附件
潍坊职业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类别 | 认定标准 | 条件类别 | 认定条件 |
特别困难 |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特困生: 1.具备至少一个A类条件; 2.具备至少两个B类条件。 | A 类 | A1.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A2.家庭主要成员患重大疾病,无医疗保险,医疗费开支巨大,造成家庭经济严重困难; A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突发意外,损失重大,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
困难 |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困难生: 具备至少一个B类条件。 | B 类 | B1.由父母单独一方抚养,虽有稳定收入来源,但家庭经济困难; B2.父母双方或一方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B3.父母年龄均在60岁以上(含),难以提供其生活费和学杂费; B4.除本人外,有2个以上(含)高中以上(含)学生在读,且家庭难以提供其生活费和学杂费。 |
一般困难 |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一般困难生: 具备至少一个C类条件。 | C类 | C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双方暂时失业,且家庭成员患有长期疾病,对家庭经济造成负担; C2.除本人外,有1个以上(含)高中以上(含)学生在读,或2个(含)初中以上(含)学生在读,且难以提供其生活费和学杂费; C3.父母双方无兄弟姐妹,但有老人需要赡养,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困”“困难”和“一般困难”等级的确定,需结合学生申请材料和学生在校实际情况,经班级评议小组经民主评议初步确定,并报二级学院、学院审核。 |
注 释 | 1.“长期患病”指所患疾病需1年以上时间持续治疗,且开销较大。需学生提供患病证明等相关材料。 2.“患重大疾病”指所患疾病至少导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开销占据家庭年收入大部分比例或超出家庭年收入。需学生提供患病证明等相关材料。 3.A1条件界定标准参见当地具体政策、标准。 |
注 意 |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以下因素: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6.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